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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意见 公布草案将成常态
2008-04-22 15:33:13 来源:
法制网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通知中指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希望社会各界群众就食品安全法草案充分发表意见。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根据有关安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将成为“常态”
今后法律草案将通过人大网站或中央主要媒体公布
法制网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 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这一做法旨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
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常委会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委员长会议的上述决定,标志着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将进入“常态化”,这对于人民群众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对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办公厅有关部门承担。
迄今为止,我国共有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在最近的五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坚持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4个法律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这个草案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截止时间:5月20日下午6时。
三、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四、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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