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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幕后的网络陷阱——申城“最大赌球案”揭秘

2008-04-22 13:06:53 来源: 田浩、李劼


屏幕后的网络陷阱——申城“最大赌球案”揭秘

    2006年6月,上海嵩山路上的一处酒吧里热闹非凡,世界杯足球赛小组赛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十几位客人围坐一起观看着大屏幕中精彩的足球比赛。然而令人奇怪的是,这些看球者似乎与普通球迷不同,他们只关注于进球、比分,对于场上的争抢、门将的扑救及球员的精彩动作则无动于衷,有些人在看到场上进球时,忍不住交头接耳,并有人按捺不住地拨通手机窃窃私语。与此同时,上海警方接到了一条举报信息:“一个酒吧里经常有人聚在一起赌球。”于是,警方开始了侦破行动。

 

    境外操控境内代理

    2006年12月4日,酒吧里的两名男子正对着笔记本电脑核对着什么,早已守候周边的刑警一声令下,将还没有反应过来的两人擒下。经警方技术鉴定,当场缴获的笔记本电脑中显示,这两名男子使用了多个账号登录境外的多家赌球网站。

    “我们在酒吧招揽赌徒,然后用自己手中的账号对世界杯的每场球赛进行下注,之后根据球赛的结果结算输赢。”面对确凿的证据,两人低下了头。

    当天下午4时,侦查人员敲开了上海浦东丁香路上一高档住宅小区17楼住户的大门,正在书房登录赌博网站的房广立猝不及防束手就擒,正是这个戴着眼镜、斯斯文文的“老大”一手编织了申城迄今为止最为庞大的赌球网络。此后短短10天内,警方顺藤摸瓜将该赌球团伙的28名代理一网打尽。

    “我原来是在深圳做‘跟随’的,就是带国内老板去澳门等地的赌场赌博,我为他们服务,他们给我些小费或者红利。”房广立在审讯中交代。

    房广立,1972年生,从小在上海读书长大,大专学历。1998年因贩卖淫秽光盘被劳动教养一年。劳教结束后,房广立落魄为“无业游民”,开始从事“跟随”等活儿,在上海、深圳等处“混饭吃”。

    “我原先是不赌球的,是我弟弟房广超在经营操作赌球生意。”房广立事后称,“2006年初,我弟弟要我回上海,他告诉我,他在上海做网络赌球的事已经小有名气,但下线里有人欺负他,要借我去压服下线。”于是,在弟弟的指示下,房广立冒充马来西亚老板与弟弟的下线开始接触,并由此认识了不少“赌球代理”,进入了赌球这张“网”。

    房广立发现,网上赌球的范围和刺激性远远超过了他此前接触的任何一个“赌场”,英格兰超级联赛、意大利甲组、中国超级联赛、西班牙乙组、挪威超级联赛、芬兰超级联赛、南美洲球会杯、荷兰阿姆斯特杯……只要你能收看到世界上任何一场足球赛,你就可以坐在家里对任何级别的任何一场比赛下注,而在幕后操控这一切的,绝大多数都是那些设在境外的赌博公司。

    比房广立小七岁的弟弟房广超告诉他,对于赌博公司设立的境外赌博网站,人人都能轻而易举登录,但是要想在上面下注赌球,就需要输入账号和密码,而只有庄家才有这些账号和密码。所以,境外赌博公司常常会建立起一个金字塔形的庄家网络,他们首先在境内发展一个总代理人,俗称“登1”,也就是大庄家,给他提供大量的账号和相应的密码,然后,由这个大庄家再向下发展二级庄家“登2”,把部分账号和密码分配给他,再由二级庄家向下发展级别更小但数量更多的小庄家“登3”、“登4”,让他们去联系一个个赌徒,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五级架构的金字塔。弟弟也承认,网络赌球只有庄家稳赚不赔,而真正的“庄家”是外国赌博公司,他也只不过是给外国赌头打工,赚点“水钱”。

    2006年5月,弟弟房广超在向别人讨债时被打死了。很快,弟弟原先的下家“秋秋”找到房广立,“秋秋”告诉房广立,自从房广超死后,境外的赌博公司立即将其赌球账户关闭,“秋秋”想让房广立想想办法,继续把“生意”做下去,不要断了赌球网络的“线”。

    房广立对这个“秋秋”是熟知的,“秋秋”原名郁正秋,是弟弟手下的一个得力干将,2005年下半年开始从事赌博,他先是电话报球,然后逐渐发展到利用网络赌球,“秋秋”手下有一个很大的赌球网络,弟弟曾经一心想发展“秋秋”作为“登2”的赌球代理。此刻,“秋秋”的请求与手里缺钱的房广立不谋而合。

    房广立想起自己以前在深圳夜总会认识的孙烨,当时孙烨就声称自己可以介绍他从境外赌博公司得到赌博网站“登1”的账号,于是,房广立重新联系上孙烨,并通过孙烨先后两次去深圳,与一境外赌博公司代表“阿涛”接上头。果然,“阿涛”马上将一个一级代理账户“TT660”中的部分“登2”账号给了房广立。

    欣喜的房广立立即回沪,将“TT660”的“登2”账号给了“秋秋”,但“秋秋”的“胃口”奇大,不久,这些“登2”账号已经不够使用,于是房广立索性再次开口向“阿涛”要了个“TT657”的“登1”账户,信用额度为1亿元,并将此“登1”直接给了“秋秋”,条件是:每周一赌博网站会在网上公布各级代理的输赢数额,“秋秋”需将总输赢额中的两成交给房广立,此外,每月结算各种“水钱”,比如网上的0.75‰的“返水”,网外赌博公司抽成中的10‰到11‰由“阿涛”、房广立、“秋秋”各自按约分成等等。

 

    编织赌网自掘坟墓

    那么,“秋秋”这里又是靠什么迅速发展出如此壮大的赌球网络呢?至案发时止,房广立自己也承认,由于“秋秋”善于经营,参赌人员和下注数量迅速膨胀,境外赌博公司给他的信用额度已经由1亿元上升到了5亿元。且让我们看看到案后,“秋秋”手下的“登2”“登3”代理们是如何交代自己的“成长”历史的。

    2006年6月世界杯开战时,曾经因赌博被治安拘留、罚款过的王林在和朋友吃饭时认识了“秋秋”,闲聊中,“秋秋”谈到自己是开赌球网络的,赌博成瘾的王林立即蠢蠢欲动,他向“秋秋”要了个账号开始下注赌球,可惜短短一个月时间,“背运”的他接连输掉20万。于是“秋秋”便点拨王林,并开给他一个二级代理账号,心领神会的王林拿到“登2”后立即广招“下家”,从身边的朋友到妻子好友的家人,从棋牌室的“麻将搭子”到一起看球的邻居,只要对赌球稍稍有些“心动”,马上就陷入了王林的参赌大网。

    七浦路的服装小老板陶培忠便是王林找到的“好助手”。1963年出生的陶培忠是王林的老邻居,由于脑子活络,他在上海有名的七浦路服装市场上开了一家商场,生意非常红火。但陶培忠也非常热衷于赌球的“刺激”,在历次赌球输了10万元之后,陶培忠成了王林的“登3”代理人。“坐在电脑前按按键盘,房子、车子就来了!”陶培忠充满诱惑的经典论断在他的朋友圈中散开,于是,更多奔着“房子、车子”梦想的赌徒们成了陶培忠网里的“枪手”,就连陶培忠的女朋友也忍不住投注100元到陶的账号“小赌”了一下。

    今年32岁的沈陈钟是大众汽车公司的装配工,2006年,沈陈忠的表姐夫从王林手中得到了一个“登3”账号,随即将此账号交给了沈陈钟,于是,沈开始在世界杯期间上网直接赌球,在世界杯这股热浪的推动下,沈周围的同事跃跃欲试。“我代理下发展的参赌人员基本上是我单位同事,偶然下注一两次的人有很多,我都记不清楚了,比较固定的是8个人,反正我的信用额度是50万,每周我可以从中‘返水’至少5000元以上。”沈陈钟案发后交代。

    令人瞠目的是,这些“登2”、“登3”代理人及帮助他们管理赌资、计算赌账的“助手”们均来自于社会的各个角落,人数之多、涉案范围之广,让人深感忧虑。

    2007年7月6日,检察机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房广立等28人犯赌博罪。

    公诉人指出,在这起特大网络赌球案中,不法分子依托的赌球网站服务器全都架在境外,并且无一例外地将目标人群对准了内地赌徒。下完注,球赛结束,结果一目了然。往往到了下一个星期初,赌民才和自己的上线见面结算,或者根本不见面,通过汇款结算。由于这个赌球集团奉行的是“月结制”,因此在被收缴的电脑中仅有案发前一个月的收入情况。但仅仅这一个月,电脑中显示流转的赌资就有近亿元。

    郁正秋(即“秋秋”)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通过互联网设立多级代理的经营模式并非郁正秋提出,赌博账号也不是郁正秋提供,因此郁正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主犯。

    孙烨的辩护律师提出,孙烨只是受雇于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人“阿涛”,为“阿涛”与房广立之间结算赌账,孙没有发展任何下级代理人,因此孙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主犯。

    2007年8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房广立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设立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其中,房广立、郁正秋、孙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

     被告人郁正秋的辩护人提出郁不是共同犯罪中主犯,法院认为,郁从房广立处取得境外赌博网站的赌博代理账号后,积极发展了所有的二级代理人,后由二级代理人再发展三级代理、四级代理,从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赌博犯罪体系,其所起的主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人孙烨,法院认为,孙烨介绍房广立与境外赌博网站代理人相识,使房广立取得了赌博账号,后又为境外赌博网站代理人“阿涛”与房广立之间结算赌账、交接赌资。孙的介绍行为和代理结算等行为对整个赌博网络的运行起到重要作用,故认定孙系主犯。

    法院最后判决房广立等28名被告人构成赌博罪,分别判处二年零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上述被告人非法赌资114万余元,各类笔记本电脑或电脑主机30台。

 

    网络赌博没有赢家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赌博现象日益严重。据了解,国际上共有1400个赌博网站,赌资数额非常大,参赌人数多,危害非常严重。世界杯期间全球博彩公司的赌球金额达到100亿欧元,其中超过60%的增量赌资来自中国大陆和东南亚。

    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球隐蔽性较强。由于赌博网站大多设在国外,庄家利用互联网聚拢人气,投注、交易都在网上进行,赌资的支付也大多通过银行的电子结算系统进行,给司法机关的侦破、执法带来困难。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赌球的方式、技术含量也在“与时俱进”。从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赌球有以下特点: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式,单链条纵向联系,不受区域限制;利用网络通信,隐蔽快速,不宜被发现;参赌方便、诱惑力更大,赌球方式层出不穷,花样百出。

    但无论何种赌法,只有赌博公司才是最大的赢家。为了做到“稳赢”,这些境外的赌球公司每次推出的赌盘不会出现下注一边倒的局面,万一出现一边倒的局面,他们也会想尽办法平衡人们下注的方向,万一平衡不了,他们就会把风险投向参与赌博的赌徒,或在庄家之间互相联合来对冲风险,所以,无论输赢,只有庄家才有利润可赚,赌徒是最没有保障的。目前,由于有些赌博公司收不回赌债,部分地区已经产生暴力逼债、追债等引发的刑事案件,而由于这些赌博网站设在境外,内地的庄家为降低自身的风险及责任,往往以境外的大庄家做靠山,因此除境内庄家获得一小部分利润外,大量赌资都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转至境外,造成资金恶性外流,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桩又一桩的网络赌球案件告诫人们,尤其是那些“代理”赌球网络的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以为赌球下注是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的,有一定的隐蔽性,更不要以为为他人提供赌球账号只是增加别人看球的刺激性,自己只要不参与赌球就是无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将原来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赌博罪的法定刑已经由最高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无疑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赌博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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